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上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報之現有積極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30,7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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