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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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壹點伍 陸捌玖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肆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①海洛因1包、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①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2公克(空包裝重0.50公克);②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5689公克;③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448公克等情,分別有該局民國94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60002602號鑑定通知書、該中心94年7月15日安鑑字第0157
2號鑑驗通知書,及該中心98年12月1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2241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94年度毒偵字第268號卷第25、31頁、94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卷第55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