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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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6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慶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3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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