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被告 許慧蘭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㈡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與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第2項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526,600‬元(計算式:449元/㎡×3,400㎡=1,526,600‬元),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600萬元,依上開規定說明,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表土地坐落所有權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許慧蘭4491分之1備註:1.登記權利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2.債權額比例:1分之1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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