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火木輔佐人李和憲指定辯護人蘇文奕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偵字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火木與 陳冠達 係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000000號其住處(亦是陳冠達女友 陳品臻 租屋處),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高爾夫球棒重擊陳冠達頭部,致陳冠達受有開放性顱骨骨折併左側顱內出血等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1年2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郁昇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