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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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曾文湖 被告曾現焌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已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核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相合。惟因原告未表明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7年1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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