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債權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理人 周宜隆 律師債務人林冠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叁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鄭向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簡永聰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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