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106年度訴字第431號106年度訴字第573號106年度訴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97、849號,及106年度偵字第1389、4244、6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六、九至十六、十九至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七、八、十七、十八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97號、本院案號:106年度
訴字第431號部分被告劉金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18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海洛因1次;另又在上述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街○○號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約37.69公克)、海洛因71包(毛重共約26.32公克)、電子磅秤1臺、手提電鑽
1臺、多功能充電器1個、改造手槍工具1批、砂紙1批、改造子彈8顆、半成品子彈69顆、底火1盒、火藥1包、底火1包、子彈底座1批、撞針1組、改造手槍1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TAIWANMOBILE黑色行動電話
1具(含話卡)、WIZ白色行動電話1具(含話卡)、黑色行動電話1具(含話卡)等物,進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本院案號:106年度
訴字第430號部分被告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2月20日7時許,在屏東縣○○鄉○○路○○號,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海洛因施打完畢後,在同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2月20日8時50分許,警方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被告隨身包包內之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海洛因2包(毛重共2公克)、空針筒30支、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7公克),進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89號、本院案號:106年度訴
字第574號部分⒈被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不詳管道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1包而持有之。嗣於104年5月21日17時25分許,警方前往高雄市○○區○○路○段
000巷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為0.68公克、0.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9.077公克)、搖頭丸MDMA1包(淨重10.944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36.381公克,純質淨重7.749公克)、 硝甲西泮 1包(淨重50.256公克,純質淨重1.498公克)、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 芬納西泮 1包(淨重96.35公克,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研磨器1個、電子鎊秤1臺及吸食器2個。
⒉被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愷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1月底某日,高雄市林園區某處,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砲仔」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04年12月24日11時許,警方前往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1至2樓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35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淨重0.467公克、0.332公克、0.27公克、1.69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996.14公克,純質淨重
440.949公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鹼及麻黃鹼
1包(淨重48.86公克)、現金7萬元、電子磅秤1臺、手機2支、平板手機2支。嗣於105年4月21日8時30分許,被告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號查獲,且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21公克),進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
㈣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244、6498號、本院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號部分⒈被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自105年9月26日前某日,在高雄市林園區雅虎遊藝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砲仔」之男子購買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並放置在向 張良舟 承租之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居所內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05年9月26日9時55分許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6.38公克)、海洛因1包(毛重4.61公克)、吸食器1支、K盤1個、壹仟元現鈔50張等物。
⒉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5年12月20日7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在海洛因施用完畢後,於同一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105年12月20日8時50分許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2包(毛重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7公克)、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空注射針筒30支、玻璃球吸食器5支、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3包、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等物,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㈤因認上開㈠、㈡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㈢部分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2、3項之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嫌,㈣部分則涉犯同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及第11條第1、2項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劉金樹因前揭公訴意旨㈠至㈣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於106年3月1日、106年
4月6日、106年5月16日、106年4月20日提起公訴,嗣被告於該等案件繫屬本院期間之106年9月22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劉金樹前揭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固有明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末按,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㈡查公訴意旨㈠至㈣所列四案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
示之物經檢驗後,確各含該等編號所載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而可單獨宣告沒收,其中編號1至3、5、6、9至
16、19至23部分,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另編號4、7、8、17、18部分則回歸刑法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1項(104年之刑法修正僅條號變更)宣告沒收。至包裝附表一編號1至22毒品之包裝袋、瓶罐,及編號23之針筒,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沒收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沒收銷燬、沒收,俱附此敘明。
㈢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用以遂行其施
用毒品犯行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詳如附表二「扣案物用途」欄),縱本院因被告死亡而無從再就其本件犯罪追訴審判,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104年之刑法修正僅條號變更)、第40條第3項,為沒收之諭知。
㈣末附表一編號24、25之物,送驗後未發現任何法定毒品成分
,自無沒收(銷燬)之必要,另其餘扣案物則與本案被訴犯行無涉,亦不予沒收,以上均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內容│本院案號│鑑定書內容及所在處│沒收(銷燬)之依據││││(扣押時間)│││├──┼────────────────┼───────┼──────────────┼─────────┤│1│疑似海洛因一包:米黃色碎塊狀淨重│106年度訴字第│雄檢105年度偵字第24109號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公克(驗餘淨重3.59公克、純質│573號│第57頁,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18條第1項前段│││淨重2.46公克),經檢驗含海洛因成│(105年9月26│查局)105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分;米白色碎塊狀淨重0.31公克(驗│日所扣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餘淨重0.30公克),經檢驗含海洛因││室鑑定書││││成分││││├──┼────────────────┼───────┼──────────────┼─────────┤│2│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雄檢105年度偵字第24109號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15.529公克(驗餘淨重15.513公克││第3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稱凱旋醫院)105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8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三包:白色晶體總│106年度訴字第│雄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淨重5.73公克(總純質淨重5.61公克│430號│第42-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105年12月20│警察局106年3月29日刑鑑字第││││分│日所扣得)│0000000000號鑑定書││├──┼────────────────┼───────┼──────────────┼─────────┤│4│疑似愷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重36.3│106年度訴字第│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刑法第38條第1項│││81公克(驗餘淨重36.349公克,純質│574號│39頁,凱旋醫院104年9月4日││││淨重7.749公克),經檢驗含愷他命│(104年5月21│高市凱醫驗字第35341號濫用藥││││成分│日所扣得)│物成品檢驗鑑定書││├──┼────────────────┼───────┼──────────────┼─────────┤│5│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9.077公克(驗餘淨重9.056公克│(104年5月21││18條第1項前段│││,純質淨重7.071公克),經檢驗含│日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疑似搖頭丸一包:綠色粉末淨重10.9│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4公克(驗餘淨重10.920公克,純質│(104年5月21││18條第1項前段│││淨重2.164公克),經檢驗含MDA(│日所扣得)│││││第二級毒品)成分││││├──┼────────────────┼───────┼──────────────┼─────────┤│7│粉橘色粉末一包:淨重50.256公克(│同上│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驗餘淨重50.062公克,純質淨重1.49│(104年5月21│││││8公克),經檢驗含硝甲西泮(第三│日所扣得)│││││級毒品)成分││││├──┼────────────────┼───────┼──────────────┼─────────┤│8│白色粉末一包:淨重96.35公克(驗│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刑法第38條第1項│││餘淨重95.675公克),經檢驗含亞甲│(104年5月21│41頁,調查局104年9月4日調││││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日所扣得)│科壹字第10423020160號濫用藥││││均為第三級毒品,因無標準品無法定││物實驗室鑑定書;同卷宗第40頁││││量其純質淨重)││,凱旋醫院104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1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9│疑似海洛因一包:粉塊狀淨重0.68公│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克(驗餘淨重0.67公克),經檢驗含│(104年5月21│41頁,調查局104年9月4日調│18條第1項前段│││海洛因成分│日所扣得)│科壹字第104230201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疑似海洛因一包:粉末狀淨重0.39公│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經檢驗含│(104年5月21│41頁,調查局104年9月4日調│18條第1項前段│││海洛因成分│日所扣得)│科壹字第104230201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瓶:白色結晶淨│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0.467公克(驗餘淨重0.458公克│(104年12月24│42頁,凱旋醫院105年1月12日│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所扣得)│高市凱醫驗字第389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2│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0.332公克(驗餘淨重0.323公克│(104年12月24││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所扣得)│││││││││├──┼────────────────┼───────┼──────────────┼─────────┤│13│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0.270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104年12月24││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所扣得)│││││││││├──┼────────────────┼───────┼──────────────┼─────────┤│14│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1.690公克(驗餘淨重1.678公克│(104年12月24││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所扣得)│││││││││├──┼────────────────┼───────┼──────────────┼─────────┤│15│疑似海洛因一瓶:白色粉末淨重│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0.353公克(驗餘淨重0.342公克)│(104年12月24││18條第1項前段│││,經檢驗含海洛因成分│日所扣得)│││││││││├──┼────────────────┼───────┼──────────────┼─────────┤│16│疑似海洛因一包:粉塊狀淨重2.01公│同上│雄檢105年度偵字第10657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克(驗餘淨重1.99公克,純質淨重0.│(105年4月21│73頁,調查局105年5月27日調│18條第1項前段│││64公克),經檢驗含海洛因成分│日所扣得)│科壹字第105230103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7│疑似海洛因一包:粉末淨重48.86公│同上│雄檢105年度偵字第10657號第│刑法第38條第1項│││克(驗餘淨重48.652公克),經檢驗│(104年12月24│74背面頁,調查局105年1月25││││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鹼、│日所扣得)│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1820號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成分││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8│米色粉末淨重996.14公克(驗餘淨重│同上│雄檢105年度偵字第10657號第│刑法第38條第1項│││981.020公克,純質淨重440.949公│(104年12月24│74背面頁,調查局105年1月25││││克),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日所扣得)│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18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同卷宗第││││││75背面頁,凱旋醫院104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3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9│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106年度訴字第│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35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28.558公克(驗餘淨重28.538公克│431號│30-1頁,凱旋醫院106年5月17│18條第1項前段│││,純質淨重22.190公克),經檢驗含│(105年1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175號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所扣得)│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0│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同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3.162公克(驗餘淨重3.141公克│(105年11月21││18條第1項前段│││,純質淨重2.502公克),經檢驗含│日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1│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白色結晶淨│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35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3.463公克(驗餘淨重3.443公克│(105年11月21│30-2頁,凱旋醫院106年5月17│18條第1項前段│││,純質淨重2.910公克),經檢驗含│日所扣得)│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175號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2│疑似海洛因七十一包:粉塊狀合計淨│同上│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35號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重12.72公克(驗餘淨重12.55公克│(105年11月21│39頁,調查局106年4月13日調│18條第1項前段│││,純質淨重4.97公克),經檢驗均含│日所扣得)│科壹字第10623007310號濫用藥││││海洛因成分││物實驗室鑑定書││├──┼────────────────┼───────┼──────────────┼─────────┤│23│含有米白色粉末之針筒一支,經檢驗│106年度訴字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第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含海洛因成分│430號│頁,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18條第1項前段││││(105年12月20│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日所扣得)│220號鑑定書││├──┼────────────────┼───────┼──────────────┼─────────┤│24│粉末一包:淨重93.15公克(驗餘淨│106年度訴字第│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不沒收(銷燬)│││重92.85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574號│41頁,調查局104年9月4日調││││定毒品成分│(104年5月21│科壹字第10423020160號濫用藥│││││日所扣得)│物實驗室鑑定書││├──┼────────────────┼───────┼──────────────┼─────────┤│25│疑似海洛因二包:白色粉末總淨重3.│106年度訴字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第19│不沒收(銷燬)│││6公克(驗餘總淨重3.54公克),經│430號│頁,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檢驗均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105年12月20│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日所扣得)│220號鑑定書││└──┴────────────────┴───────┴──────────────┴─────────┘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內容│本院案號│扣案物用途││││(扣押時間)││├──┼────────────────┼───────┼──────────────┤│1│夾鏈袋一包│106年度訴字第│分裝所欲吸食之毒品(高雄市政││││431號│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105年11月21│字第10574530900號卷第8頁)││││日所扣得)││├──┼────────────────┼───────┼──────────────┤│2│大型、小型封口機各一臺│同上│可用以將裝有毒品之夾鏈袋封口│││││,方便施用(頁數同上)│├──┼────────────────┼───────┼──────────────┤│3│電子磅秤一臺│同上│過秤毒品重量後再分裝(頁數同│││││上)│├──┼────────────────┼───────┼──────────────┤│4│夾鏈袋一包│106年度訴字第│分裝所欲吸食之毒品(雄檢106││││430號│年度毒偵字第849號第48頁)││││(105年12月20│││││日所扣得)││├──┼────────────────┼───────┼──────────────┤│5│電子磅秤一臺│同上│過秤毒品重量後再施用(頁數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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