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7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5334號、97年度偵緝字第425號),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前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92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與前開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3年11月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收受贓物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及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贓物。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
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主文││號│││││├─┼─────┼───────┼──────────┼──────┤│1│96年8月30│桃園縣觀音鄉保│丙○○與 蔡佳煒 (檢察│丙○○共同竊│││日中午12時│生村11鄰65之11│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盜,累犯,處│││許│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犯意聯絡,徒手竊取該│。│││││處甲○○所有之建築用││││││鷹架踏板1批得手。││├─┼─────┼───────┼──────────┼──────┤│2│96年9月10│桃園縣大園鄉華│丙○○與蔡佳煒(檢察│丙○○共同竊│││日上午7時│興路二段111號│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盜,累犯,處│││30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犯意聯絡,僱請不知情│。│││││之司機 許文海 駕駛車牌││││││號碼531-HU號大貨車,││││││徒手竊取該處 林加寅 所││││││保管之環片組立架4個││││││及鋼筋置料架3個得手││││││。││├─┼─────┼───────┼──────────┼──────┤│3│96年9月11│同上│丙○○與蔡佳煒(檢察│丙○○共同竊│││日上午7時││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盜,累犯,處│││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犯意聯絡,僱請不知情│。│││││之司機許文海駕駛車牌││││││號碼531-HU號大貨車,││││││徒手竊取該處林加寅所││││││保管之環片組立架3個││││││。││├─┼─────┼───────┼──────────┼──────┤│4│96年10月11│桃園縣觀音鄉忠│丙○○與真實姓名、年│丙○○結夥三│││日凌晨3時│ 孝路 706號世運│籍均不詳,自稱「 許景 │人以上竊盜,│││50分許│鋼鐵有限公司│獅」、「 李明珠 」之成│累犯,處有期│││││年人,結夥3人,共同│徒刑柒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黃宗 ││││││民駕駛車牌號碼00-000││││││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前開2人前往該公司竊││││││取該公司所有之銜接鐵││││││板1塊得手。││├─┼─────┼───────┼──────────┼──────┤│5│96年10月間│桃園縣觀音鄉某│丙○○明知車牌號碼00│丙○○收受贓│││某日│處│-1310號自用小貨車為│物,累犯,處│││││贓物(係乙○○所有,│有期徒刑肆月│││││於96年10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遭不詳之人竊取)││││││,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供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