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仲揚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0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36,7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平方公尺=73,
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