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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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
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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