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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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江施碧霞 即信彰工業社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觀泰橡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員│96年4月30日│21,560元│YLG0000000││││ 司凃馨惠 │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