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金額部分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