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金額部分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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