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簡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沙世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沙世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46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108年1月29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由被告本人親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10日,至108年2月11日上訴期間屆滿(期間末日108年2月8日及108年2月9、10日為法定放假日,故順延至108年2月11日)。然被告卻遲至108年2月14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提出上訴狀,並於108年2月15日由本院收受,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及本院收件日期戳之刑事簡易判決上訴狀在卷可稽,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之上訴為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