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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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智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又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5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