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存證信函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