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8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景宜檢察官沈志成書記官謝秀青通譯薛婉怡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每月二十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匯款至原告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至上開款項全數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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