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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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戴雯琪 律師
參加人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被告信之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參加人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