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炫昇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6年2月5日│38,480元│0000000││││司 李正傑 │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