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王麗容
文翔東 陳正奇 杜娟 李建明 牟露露 吳沛鴻 吳懷東 黃海麗 曾雙任 佳佳 陸芳芳 倪棒業 汪彬 胡毅 共同 張式斌 ○○○○○號被告 林威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