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4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清祥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陳斐琪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