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告 柯凱元
陳葳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被告 韋嵐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中「附表一:原告陳葳茜簽發之本票」,應更正為「附表二:原告陳葳茜簽發之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就本票附表名稱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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