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7號原告 賴瑩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鴻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起訴,核其請求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4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核其聲請金額為360萬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20(年)=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上合計應徵收訴訟費用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