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請人 楊淑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中相對人陸威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
二、請提出相對人 陳玉梅 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616、161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陸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