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 陳奎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10年度士簡字第633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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