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陳美霞
詹惠如 詹錦文 詹惠雯 詹玉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家豪 、 詹家威 、 詹夢蘋 、 詹家安 、 陳玲平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8,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