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兼送達代收人)
陳建旻
被告元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善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