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禹辛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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