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禹辛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