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代償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對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