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03號聲請人 林亞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駿誠物業有限公司、 蔡宗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駿誠物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宗男。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