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振緯 訴訟代理人 陳金花 被告 游明雄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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