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選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樺
藍俊凱藍俊傑康呂阿菊徐秀榮 潘麗美 陳姿婷 陳栢凱 汪采瑩 潘貴蘭 邱莉雯 藍志恆 林秀英 陳石滿 林芒惠玲 李昇鴻 王素娟 黃怡菁 藍怡蘋 藍文遠 潘建淵 潘政興 潘林金蘭美芳美惠 潘美雅聰輝 潘金木 林春吉 上三十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56號、100年度選偵字第6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映佐書記官翁靜儀通譯陳其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冠樺、藍俊凱、藍俊傑、康呂阿菊、徐秀榮、潘麗美、陳姿婷、陳栢凱、汪采瑩、潘貴蘭、邱莉雯、藍志恆、林秀英、陳石滿、林芒、 潘惠玲 、李昇鴻、王素娟、黃怡菁、藍怡蘋、藍文遠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均褫奪公權壹年。
潘建淵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潘政興、潘林金蘭、 潘美芳潘美惠 、潘美雅、 邱聰輝 、潘金木、林春吉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均褫奪公權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潘建淵、潘政興、潘林金蘭與黃冠樺、藍俊凱、藍俊傑等人
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與潘政興、潘林金蘭與黃冠樺、藍俊凱、藍俊傑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潘林金蘭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57之10號戶籍資料,供黃冠樺、藍俊凱、藍俊傑3人委 託潘 政興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黃冠樺、藍俊凱、藍俊傑3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潘美芳為潘建淵之女。潘建淵、潘美芳與康呂阿菊、徐秀榮
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分別與潘美芳、康呂阿菊及與潘美芳、徐秀榮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潘萬財 (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58之3號戶籍資料,供康呂阿菊、徐秀榮 委託潘 美芳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同一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康呂阿菊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潘美惠為潘建淵之女;潘麗美係陳栢凱、陳姿婷2人之母。
潘建淵、潘美惠與潘麗美、陳姿婷、陳栢凱等人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與潘美惠、潘麗美、陳姿婷、陳栢凱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潘美惠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戶籍資料,並受潘麗美、陳姿婷、陳栢凱3人委託於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潘麗美、陳姿婷、陳栢凱3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潘美惠、汪采瑩2人為夫妻關係。潘建淵、潘美惠、汪采瑩
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與潘美惠、汪采瑩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承上同一犯罪決意之潘美惠接續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戶籍資料,供汪采瑩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汪采瑩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潘貴蘭係邱莉雯之母,邱聰輝、潘貴蘭為夫妻關係。潘建淵
、潘金木、邱聰輝與潘貴蘭、邱莉雯等人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與潘金木、邱聰輝、潘貴蘭、邱莉雯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潘金木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戶籍資料,供潘貴蘭、邱莉雯2人委 託邱 聰輝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潘貴蘭、邱莉雯2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㈥潘建淵與潘美雅為父女關係;林芒、潘惠玲2人為婆媳關係
。潘建淵、潘美雅與林芒、潘惠玲等人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與潘美雅、林芒、潘惠玲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潘建淵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戶籍資料,供林芒、潘惠玲2人委託潘美雅於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林芒、潘惠玲2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㈦李昇鴻係潘美雅之夫,王素娟係潘美雅之舅媽,黃怡菁係潘
美雅之乾妹,藍怡蘋係潘美雅之表妹,藍文遠係潘美雅之表弟。潘建淵、潘美雅與李昇鴻、王素娟、黃怡菁、藍怡蘋、藍文遠等人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分別與潘美雅、李昇鴻及潘美雅、王素娟、黃怡菁、藍怡蘋、藍文遠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潘美雅承上同一犯罪決意,接續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戶籍資料,並受李昇鴻、王素娟、黃怡菁、藍怡蘋、藍文遠5人委託於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事宜,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李昇鴻、王素娟、黃怡菁、藍怡蘋、藍文遠5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㈧陳石滿係藍志恆之母。潘建淵、林春吉與林秀英、陳石滿、
藍志恆等人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緣潘建淵係宜蘭縣第19屆村長選舉壯圍鄉東港村村長候選人,然為求順利當選,竟承上同一犯罪決意,與林春吉與林秀英、陳石滿、藍志恆等人共同基於虛設戶籍,使各該遷入戶籍登記者能符合前開規定成為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選舉之選舉人,並於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春吉提供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村○○路○○號戶籍資料,供林秀英、陳石滿、藍志恆3人(均委 託陳 惠萍辦 理, 陳惠萍 所涉妨害投票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於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時間,向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該戶戶籍,使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林秀英、陳石滿、藍志恆三人以此方式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經戶籍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並均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以此非法方法,使上開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2款、第37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翁靜儀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表:
┌──┬────┬────┬─────┬─────┬───┐│編號│遷移者│新址遷移│原戶籍地址│新設籍地址│備註││││日期(民│││││││國)││││├──┼────┼────┼─────┼─────┼───┤│一│黃冠樺、│98年12月│宜蘭縣壯圍│宜蘭縣壯圍│委託潘│││藍俊傑、│21日│鄉復興村紅│鄉東港村廍│政興辦│││藍俊凱││ 葉路 13號│後路57之10│理││││││號││├──┼────┼────┼─────┼─────┼───┤│二│康呂阿菊│99年1月│宜蘭縣壯圍│宜蘭縣壯圍│委託潘││││25日│鄉忠孝村壯│鄉東港村廍│美芳辦│││││六路70之5│後路58之3│理│││││號│號││├──┼────┼────┼─────┼─────┼───┤│三│徐秀榮│同上│宜蘭縣壯圍│同上│同上│││││鄉復興村紅│││││││葉路57之1│││││││號│││├──┼────┼────┼─────┼─────┼───┤│四│潘麗美、│98年11月│宜蘭縣冬山│宜蘭縣壯圍│委託潘│││陳栢凱、│14日│鄉永美村冬│鄉東港村壯│美惠辦│││陳姿婷││山路3段181│濱路1段66│理│││││巷230弄16│號││││││六號│││├──┼────┼────┼─────┼─────┼───┤│五│汪采瑩│98年12月│屏東縣內埔│宜蘭縣壯圍│本人辦││││8日│鄉東寧村北│鄉東港村壯│理│││││寧路28號│濱路1段66│││││││號││├──┼────┼────┼─────┼─────┼───┤│六│潘貴蘭、│98年12月│宜蘭縣壯圍│宜蘭縣壯圍│委託邱│││邱莉雯│22日│鄉過嶺村壯│鄉東港村壯│聰輝辦│││││濱路3段261│濱路1段110│理│││││巷13號│巷3號││├──┼────┼────┼─────┼─────┼───┤│七│林芒、潘│98年12月│宜蘭縣壯圍│宜蘭縣壯圍│委託潘│││惠玲│14日│鄉大福村大│鄉東港村壯│美雅辦│││││福路1段6號│濱路1段118│理│├──┼────┼────┼─────┼─────┼───┤│八│王素娟、│同上│宜蘭縣壯圍│同上│同上│││藍怡蘋、││鄉復興村紅│││││藍文遠││葉路58之1│││││││號│││├──┼────┼────┼─────┼─────┼───┤│九│黃怡菁│同上│宜蘭縣冬山│同上│同上│││││鄉鹿埔村鹿│││││││埔路300巷2│││││││號││││││││││├──┼────┼────┼─────┼─────┼───┤│十│李昇鴻│98年12月│宜蘭縣礁溪│同上│同上││││9日│鄉德陽村礁│││││││溪路5段12│││││││號│││├──┼────┼────┼─────┼─────┼───┤│十一│林秀英、│99年1月│宜蘭縣壯圍│宜蘭縣壯圍│委託陳│││陳石滿、│21日│鄉復興村紅│鄉東港村廍│惠萍辦│││藍志恆││葉路57之1│後路69號│理│││││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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