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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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9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敏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264、1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敏如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共伍拾柒包(驗餘淨重共計壹佰參拾陸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
8行所載「已於103年6月28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更正為「已於103年6月12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前科,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C所載黑色包裝咖啡包共57包(驗餘淨重136.03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
7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1531號鑑定書乙份(見偵字第1726
4號卷第106至108頁)在卷可稽;又據前開鑑定書上所載「鑑定結果:五、㈡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備考一、載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純質(總)淨重」,堪認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惟經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一粒眠、毒品咖啡包15包、K盤一個;刮片2張、封膜機1臺、手機1具,以上都是伊的,其他都不是伊的(見偵字第17265號卷第98頁),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載之其他物品,因均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無涉,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264號
第17265號被告簡敏如女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1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敏如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無罪,轉讓禁藥部分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103年6月28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3日為警搜索查獲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C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6月3日23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居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物品(所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簡敏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1531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檢察官陳欣湉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1│疑似一粒眠│驗前淨重4.55公克│││1盒│驗餘淨重3.9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耐妥眠)││││推估硝甲西泮(硝甲氮平)驗前純質淨││││重約0.13公克(純度約3%)│├──┼─────┼─────────────────┤│2A│毒品咖啡包│編號2-1及2-2:│││66包│驗前總淨重26.12公克││││驗餘總淨重23.7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26公克(純度約1%)│├──┤├─────────────────┤│2B││編號2-3至2-8:││││驗前總淨重41.48公克││││驗餘總淨重39.63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異丙││││基色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2C││編號2-9至2-65:││││驗前總淨重137.17公克││││驗餘總淨重136.0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2D││編號2-66:││││驗前淨重3.05公克││││驗餘淨重1.34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不明粉末(│驗前總淨重1237.45公克│││奶茶粉)│驗餘總淨重1236.27公克│││3盒│檢出非毒品成分│├──┼─────┼─────────────────┤│4│不明粉末(│驗前淨重994.38公克│││香草粉)│驗餘淨重994.13公克│││1盒│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1│K盤1個│├──┼─────────────┤│2│刮片2張│├──┼─────────────┤│3│毒品咖啡包裝袋300個│├──┼─────────────┤│4│未拆封毒品咖啡包裝袋5盒│├──┼─────────────┤│5│磅秤1個│├──┼─────────────┤│6│封模機1台│├──┼─────────────┤│7│APPLE手機1支(不含SIM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