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鄭緯綸 相對人 鄭緯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鄭緯綸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5日以鄭緯民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整,並訂立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9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4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3.43%=4.49%)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查相對人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前述借款,於105年12月8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480萬元整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等自107年6月9日起未依約繳納,爰聲請人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計欠聲請人本金3,245,343元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催告書及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影本)與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7年8月20日新院平民政107司拍171字第2777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