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村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村以將猥褻影像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方法供人觀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基於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猥褻影片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利用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前之某時許」。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六、七行「張貼內容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裸露生殖器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貼內容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或羞恥感之男女裸露性器官及性交行為之影片」。
(四)犯罪事實欄一第九、十行「嗣為警網路巡邏時查獲」之記載,應補充為「嗣於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為警網路巡邏時查獲」。
二、被告陳建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時、地,利用電腦設備下載系爭影片,而儲存於其個人相簿檔案內之事實不諱,但矢口否認被訴以將猥褻影像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方法供人觀覽之犯行,辯稱:伊認為相簿密碼遭破解,伊並無公開散布之犯意,亦不知道將猥褻影片公開供人點閱瀏覽係違法行為云云。惟查:
(一)本件被告陳建村散布之「臺灣無名破解十七歲小女生與男友嘿咻(無碼)」影片,係含有男女性交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此有翻拍照片七張在卷可佐。而員警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執行網路巡邏時,於無名小站網路相簿發現被告張貼上開影片,又上開影片係自帳號「jooms8020」上傳,該帳號之申請人登記為被告陳建村,此有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登錄資料及IP查詢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職務偵查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堪為真實。
(二)被告陳建村雖執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陳建村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標題是否為你所下?)不是我,我是原封不動上傳的,我是在去年十月,在延安街住處上傳」、「(有無設定相簿密碼?)有,密碼我忘記了,我認為密碼是被破解,我沒有要公開散佈的意思」、「(有誰可以取得你的密碼?)不知道」等語(見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六號卷第二十三、二十四頁);又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說的密碼是個別的密碼還是帳號的密碼?)個別圖片的密碼」、「(今年七月到大同分局作筆錄前,有無就本案做過其他筆錄?)沒有」、「(你到場製作筆錄時,警察有無親自開啟電腦網路上你所刊登的猥褻性交圖片予你觀覽?)警察已經下載到資料夾給我觀覽」、「(有無將密碼告知他人過?)沒有」、「(你有無跟警察說過圖片的密碼)沒有」等語(見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六號卷第
二十六、二十七頁),由被告前揭供述足認上開系爭影片檔案確實為被告下載,並張貼於其無名小站之相簿內。被告供稱相簿檔案有設定密碼,但其自己也忘記了,且被告亦從未將密碼告知任何人,衡情客觀上應無人知悉被告所設定之密碼為何?況且警方於執行網路搜尋時,並未輸入任何密碼即能輕易瀏覽相簿內上開影片,而當被告於警詢製作筆錄,員警擷取相簿內影像並翻拍為照片時,竟有高達四百二十七位網友曾經瀏覽過該影片,在在顯示被告應無設定個別圖片密碼。參以,上開無名小站帳號,被告自承由其自己使用,並無其他人使用,則當被告發現有不特定之多數人瀏覽其自認非公開之相簿檔案時,竟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自難諉稱對於上開影片可由他人自由瀏覽等情全然不知,益證被告有散布其相簿內影片之犯意甚明。
被告辯稱上開密碼遭人破解,並無散布之犯意云云,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實無足採信。
(三)被告雖另辯稱:不知道將猥褻影片公開供人點閱瀏覽是違法行為云云。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不知法令,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最高法院二十年非字第一一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影片內容,係含有男女性交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有礙社會風化之程度無誤。而被告行為時為已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應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焉有不知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網路空間公開猥褻影片係非法行為之理,復未舉證其具有刑法第十六條前段之正當理由,被告自不得僅以不清楚行為違法而免除刑事責任。被告上揭所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同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上所辯各節,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達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四年臺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陳建村將上開含有猥褻內容之影片上傳至網際網路,且未設定任何密碼以限制其他人加以瀏覽,該猥褻影片自屬處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以將猥褻影像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方法供人觀覽罪。爰審酌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猥褻影片,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末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所謂文字、圖畫之「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褻文字、圖畫之書籍、雜誌、印刷品等物;聲音之「附著物」,指如錄音帶、唱片、光碟片等物;影像之「附著物」,則指如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片等物,意即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要件,本件被告所上傳之數位影像檔,核其性質為電磁記錄,並非得以附著之有體物,自無從依前開規定予以沒收。至於卷附含有猥褻內容之紙本資料七張,乃警員基於偵辦案件所需,透過網際網路之連結而將該數位電磁紀錄轉換圖片後,下載列印之證據資料,亦非上開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本件為警查獲之猥褻影片中,含有未滿十八歲之人裸露性器官及性交之猥褻內容,因認被告陳建村此部分另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未滿十八歲人猥褻行為之照片罪嫌云云。惟查,網路影片之標題,為達使人好奇進入點閱,衝高點閱次數,常以聳動之文字誇大,實則其標題與內容毫無相干,此為網路世界所常見,本難以標題文字之敘述論斷其內容物為何。本件之檔案標題固有「台灣無名破解十七歲小女生與男友嘿咻」之文字,但依卷附之猥褻影像內容觀之,僅見男女性器官裸露及性交之畫面,影像中並未顯露男女之面容,依其身形亦與成年無異,是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該等人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之情形下,尚難遽認被告另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9426號被告陳建村男2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村基於散布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猥褻影片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點閱、瀏覽之「YAHOO無名小站」(網址:http://www.wretch.cc/video/jooms8020/)之公開網頁內,使用己所申請之「joom8020」帳號登入,張貼內容為未滿18歲之人裸露生殖器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檔案標題:台灣無名破解17歲小女生與男友嘿咻,片長3分51秒)之性交、猥褻影片1份,且未設定密碼,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觀覽。嗣為警網路巡邏時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建村之供述;㈡無名小站翻拍照片7張;㈢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登錄資料及IP查詢單各1份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職務偵查報告書1紙存卷可憑,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利用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嫌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供人觀覽未滿18歲人為猥褻行為之照片罪嫌。被告1行為觸犯前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罪處斷。又前開性交、猥褻影片,雖未扣案,然無法證明業已滅失,併請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檢察官劉怡婷此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