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宋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