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麗雲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曾麗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債務人曾麗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