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債權人 陳秋伯 債務人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幃喧 債務人 陳俊志
一、⑴債務人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陳俊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
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陳俊志應向債權人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