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金開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欽 代理人 李玟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金開廣實業有│台中商業銀│00-00000│50,000元│100年6月30日│KSA0000000││││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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