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嵇永光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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