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告 張昌寶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 張世泓
張生文 張賢明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興成 被告 張孟忠 (被告 胡惠娥胡忠興胡惠森胡忠尉 之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福金 被告 胡秀鳳
胡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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