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03號聲請人 黃郁芬 訴訟代理人 柯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12-D00-00-0000000-0│1│7283.3│││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