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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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8月間,因與 饒玉麟 (另經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熟識而受邀,同意擔任虛設在臺中市○○區○○路
3段353號1樓「凱菲珠寶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其亦得預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將幫助他人掩飾犯罪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年8月25日完成變更「凱菲珠寶有限公司」登記名義人為乙○○(95年10月24日又變更營業人名稱為「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凱菲公司)。乙○○即為凱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饒玉麟則為該公司之真正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饒玉麟於完成凱菲公司相關變更登記,並經由乙○○之手而取得凱菲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即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明知凱菲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自民國95年9月間起至95年12月(公訴人誤認為96年2月)間止,接續在不詳地點,以凱菲公司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正鎰橡膠有限公司、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隱山有限公司、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佳穎(起訴書誤繕為佳隱)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鳴弘企業有限公司、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岑記(起訴書誤繕為岑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達麗股份有限公司、北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惠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宏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晉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齊林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群業製作有限公司、伊東實業有限公司、台灣維齊有限公司、和群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佑良企業有限公司、保常科技有限公司、上永輝企業有限公司、大洲企業社、隆翔欣業有限公司、恩宇網路顧問有限公司、長明環保顧問有限公司、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銷售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4億4906萬3473元,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前述公司(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逃漏營業稅額1629萬8040元(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分別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各項具有傳聞證據性質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均表示不爭執或同意有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認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饒玉麟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凱菲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虛涉行號案情報告1份【告發卷一P1-5】、凱菲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份【告發卷一P6-7】、凱菲實業有限公司進銷交易流程圖1份【告發卷一P8】、凱菲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彙整表1份【告發卷一P9】、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份【告發卷一P14-23】,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主要營業人營業稅籍及負責人戶籍資料各1份【告發卷一P24-28】、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份【告發卷一P30-32】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2份【告發卷一P33-34】、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2份【告發卷一P35-36】、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紙【告發卷一P42-45】、凱菲實業有限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2紙【告發卷一P46-47】、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2份(營業人正鎰橡膠有限公司、隱山有限公司)【告發卷一P48】、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2份(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發卷一P49】、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2份(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發卷一P50】、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2份(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岑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發卷一P5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2份(百達麗股份有限公司、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發卷一P5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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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96.05.11(96)華水湳存第
141號函1份【告發卷一P459-460】、台灣銀行圓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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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號函1份【告發卷一P591-592】、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6.04.30南區國稅屏縣三字第0960012098號函1份【告發卷一P593-632】、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記錄1份【告發卷一P656-657】、凱菲實業有限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之資金流程圖1份【告發卷一P67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01.26中信銀集作字第96220428號函1份【告發卷一P679-73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進項來源)【告發卷二P220-221】、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於96.08.22中區國稅四字第0960043267號函1份【偵一卷P2-7】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9.01.06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90000167號函1份【偵六卷P15-19】資料等文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既同意饒玉麟擔任凱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明知凱菲公司並未為任何實際交易行為,則其對於饒玉麟取得凱菲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將致助他人掩飾犯罪之情形應可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同意擔任該公司人頭負責人,其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虛偽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屬法規競合關係,為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又被告僅擔任凱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填製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所示29家公司,並供逃漏稅捐之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亦查無足認其與饒玉麟有何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其幫助饒玉麟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之所為,應係基於幫助犯意,參與本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填載附表中之統一發票部分)、幫助「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即將附表中之統一發票供編號1、3至29等28家公司逃漏稅捐),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認係共同正犯,尚有未洽,惟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依法審究。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饒玉麟填製統一發票交如附表所示公司,供逃漏稅捐之用,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雖多次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亦於98年6月3日修正公布,惟稅捐稽徵法第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均未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爰審酌本件開立之發票總金額龐大,嚴重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係受人利用,並非事件之主謀,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參與、主導犯行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
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減刑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本件附表編號2之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虛設公司之事實,有卷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可查,是虛設之公司、行號實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則該公司取得此部分發票,因無實際銷售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亦即就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公訴人認此部分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按公訴檢察官就此部分,已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扣除此部分之逃漏稅額),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凱菲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79張,合計銷貨
金額共計4億4906萬3473元,幫助正鎰橡膠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629萬8040元┌──┬──────┬─────┬──┬──────┬─────┐│編號│買受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正鎰橡膠有限│95年11月至│1│205,000│10,250│││公司│12月││││├──┼──────┼─────┼──┼──────┼─────┤│2│醫邁實業股份│95年9月至│26│123,102,797│虛設行號,│││有限公司│12月│││無營業稅。│├──┼──────┼─────┼──┼──────┼─────┤│3│隱山有限公│95年9月至│6│1,523,800│76,190│││司│10月││││├──┼──────┼─────┼──┼──────┼─────┤│4│太易資訊股份│95年11月至│4│3,088,333│154,417│││有限公司│12月││││├──┼──────┼─────┼──┼──────┼─────┤│5│佳穎影音股份│95年11月年│12│11,042,000│552,100│││有限公司│12月││││├──┼──────┼─────┼──┼──────┼─────┤│6│鳴弘企業有限│95年11月至│8│20,111,000│1,005,550│││公司│12月││││├──┼──────┼─────┼──┼──────┼─────┤│7│天盛網路科技│95年9月至│6│4,000,000│200,001│││股份有限公司│10月││││├──┼──────┼─────┼──┼──────┼─────┤│8│長榮生醫科技│95年11月至│1│600,000│30,000│││股份有限公司│12月││││├──┼──────┼─────┼──┼──────┼─────┤│9│岑記國際股份│95年11月至│5│1,425,000│71,250│││有限公司│12月││││├──┼──────┼─────┼──┼──────┼─────┤│10│百達麗股份有│95年11月至│2│1,723,400│86,170│││限公司│12月││││├──┼──────┼─────┼──┼──────┼─────┤│11│北龍影視股份│95年11月至│2│653,000│32,650│││有限公司│12月││││├──┼──────┼─────┼──┼──────┼─────┤│12│惠聯影視股份│95年11月至│2│1,818,000│90,900│││有限公司│12月││││├──┼──────┼─────┼──┼──────┼─────┤│13│宏谷實業股份│95年11月至│1│351,000│17,550│││有限公司│12月││││├──┼──────┼─────┼──┼──────┼─────┤│14│新竹化工實業│95年11月至│2│1,980,500│99,025│││股份有限公司│12月││││├──┼──────┼─────┼──┼──────┼─────┤│15│晉順國際科技│95年9月至│3│1,815,450│90,773│││股份有限公司│10月││││├──┼──────┼─────┼──┼──────┼─────┤│16│齊林環球管理│95年9月至│14│123,277,619│6,163,881│││顧問股份有限│12月││││││公司│││││├──┼──────┼─────┼──┼──────┼─────┤│17│群業製作有限│95年11月至│1│476,190│23,810│││公司│12月││││├──┼──────┼─────┼──┼──────┼─────┤│18│伊東實業有限│95年11月至│4│3,060,352│153,018│││公司│12月││││├──┼──────┼─────┼──┼──────┼─────┤│19│台灣維齊有限│95年9月至│4│1933,410│96,672│││公司│10月││││├──┼──────┼─────┼──┼──────┼─────┤│20│和群開發事業│95年11月至│1│800,000│40,000│││股份有限公司│12月││││├──┼──────┼─────┼──┼──────┼─────┤│21│佑良企業有限│95年9月至│29│27,571,530│1,378,578│││公司│12月││││├──┼──────┼─────┼──┼──────┼─────┤│22│保常科技有限│95年11月至│4│49,730,000│2,486,500│││公司│12月││││├──┼──────┼─────┼──┼──────┼─────┤│23│上永輝企業有│95年9月至│16│16,716,592│835,830│││限公司│12月││││├──┼──────┼─────┼──┼──────┼─────┤│24│大洲企業社│95年11月至│1│750,000│37,500││││12月││││├──┼──────┼─────┼──┼──────┼─────┤│25│隆翔欣業有限│95年9月至│3│41,840,000│2,092,000│││公司│10月││││├──┼──────┼─────┼──┼──────┼─────┤│26│恩宇網路顧問│95年9月至│1│1,100,000│55,000│││有限公司│10月││││├──┼──────┼─────┼──┼──────┼─────┤│27│長明環保顧問│95年11月至│10│3,018,500│150,925│││有限公司│12月││││├──┼──────┼─────┼──┼──────┼─────┤│28│東發生物科技│95年9月至│2│1,000,000│50,000│││製藥股份有限│10月││││││公司│││││├──┼──────┼─────┼──┼──────┼─────┤│29│大雕企業股份│95年9月至│7│4,350,000│217,500│││有限公司│12月││││├──┼──────┼─────┼──┼──────┼─────┤││合計│││4億4906萬│1629萬8040││││││3473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