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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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忠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136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楊忠憲因案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定應執行刑,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執字第13640號、112年度執更字第3230號、112年度執字第4045號執行中,受刑人不服上開執行指揮,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合併刑期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原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4045號執行),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00號、110年度簡字第46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宣告之3項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字第3230號執行中;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3640號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1萬
元,於該等裁判確定後,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字第3230號、112年度執字第13640號指揮執行,有期徒部分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24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14年1月23日(已扣除前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部分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期間則為114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2日。觀諸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均係依據確定裁判之內容為執行,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受刑人若認上開各項宣告刑仍得依規定再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為合併定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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