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宥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罰執字第397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宥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廖宥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廖宥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罰金新臺幣4,000│罰金新臺幣7,000│││元,如易服勞役,│元,如易服勞役,│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以新臺幣1仟元折│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9日│108年5月3日│108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14466號│14466號│201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9號││事實審││1367號│136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3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9號││確定││1367號│1367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6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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