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寬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寬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寬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54號│字第137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570││審││1912號│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6日│109年3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570││││1912號│號││├─────┼────────┼─────────┤││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109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執字第13892號│字第8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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