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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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珍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玲玉~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聲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金繳納紀未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金繳納紀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