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正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怡潔 訴訟代理人 廖荃樹
李正春 相對人即被告 林士評 訴訟代理人 陳文潭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77號),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3日所為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77號判決,關於強制險給付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8012元、看護費用3萬6000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其給付採無過失主義,原判決計算方式有誤,請求裁定更正判決金額為32萬4926元云云。惟查上揭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判決書已詳載計算方式,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本院上揭判決既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念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