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盧耀龍
闕玉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闕明星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000元(即原告盧耀龍與被告間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7,731元,尚應補繳27,918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