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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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佑欣 被告 陳佑昇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及塗銷其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狀載本件訴訟標的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本院經參酌附近房地之交易價額,顯已逾原告所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之原告債權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以該原告所主張受訴訟之利益即債權金額之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核定之,是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